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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会章程

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章程

目录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Shenzhen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缩写:SZC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内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配合政府部门维护担保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信用担保行业管理;为担保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我市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发布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为会员组织专题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和资格;

(四)集中会员单位的专家资源,总结国内外担保行业的先进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创新成果服务;加强再担保、联保、分保等合作方案设计和中小企业融资前方案咨询设计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五)研究担保业务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保障会员质量,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提供信用升级服务;

(七)发挥政企桥梁作用,收集会员意见,研究政府政策,为政府提供参考,并帮助政府实施政策;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八)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工作。同时,也包括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九)组织行业内及跨行业的研讨会及论坛,提升深圳担保行业的业务水平和行业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并按要求缴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企业等社会相关经济组织。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从事信用担保行业管理、业务实践或研究咨询;

(四)在信用担保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服从本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大会须有过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秘书长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书面载明每位理事的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但必须书面载明每位理事的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3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秘书长实行聘用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审定;

(四)决定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市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本会更换决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会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可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