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的倡议下,全体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决定以身作则,倡导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等法人实体;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担保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律、发展、沟通、维权。
第四条 公约条款:
(一)遵规守纪,依法经营。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财经制度,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获取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
(二)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其他同业机构人才。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三)团结合作、互惠互利。
积极寻求团结与合作,只有互助联合才能形成合力,一致对外才能争取行业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各担保中介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加深了解、互相支持、团结合作,通过经验交流、学术研讨、市场调研、业务合作等形式发掘和利用同业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对于在竞争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应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大局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四)尽职尽责、优质服务。
维护客户权利,建立优质服务保证机制,以完善的管理、优质的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应绝对保密,重合同,守信誉。
(五)恪守诚信,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诚信信息互动与公示机制。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应当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代偿。
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如实披露信息,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同业公会开展担保行业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
(六)积极支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七)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1、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2、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4、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5、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6、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7、忽视风险控制、低价竞争客户。
第五条 公约执行
(一)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负责实施本公约,接受担保机构自律情况的投诉,指导、检查、监督和通报担保行业的资料情况,维护担保机构的正当利益。
(二)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三)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
1、在公约成员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2、向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予以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
3、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4、违规情节严重的,将以上通报向社会公告。
(四)同业公会将定期对签约成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逐步建立评优机制,对履行良好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以资鼓励。
(五)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经同业公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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